保稅區與物流園區區別是什么?
一、物流園區的概念及發展
目前,物流園區在國內和國外還沒有統一通用的定義,不同國家對其的稱謂也不一樣。
1、物流園區最早出現在日本東京,又稱物流團地。日本從1965年起在規劃城市發展的時候,政府從城市整體利益出發, 為解決城市功能紊亂, 緩解城市交通擁擠, 減輕產業對環境壓力, 保持產業凝聚力,順應物流業發展趨勢, 實現貨暢其流, 在郊區或城鄉邊緣帶主要交通干道附近專辟用地, 確定了若干集約運輸、倉儲、市場、信息、管理功能的物流團地,通過逐步配套完善各項基礎設施、服務設施, 提供各種優惠政策,吸引大型物流(配送) 中心在此聚集,使其獲得規模效益, 對于整合市場、實現降低物流成本經營起到了重大作用,同時,減輕大型配送中心在市中心分布所帶來的種種不利影響,成為支撐日本現代經濟的基礎產業。
2、在歐洲,物流園區被稱之為貨運村(a freight village)。貨運村是指在一定區域范圍內,所有有關商品運輸、物流和配送的活動,包括國際和國內運輸,通過各種經營者(OPERATOR)實現。這些經營者可能是建在那里的建筑和設施(倉庫、拆貨中心,存貨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等)的擁有者或租賃者。同時,為了遵守自由競爭的規則,一個貨運村必須允許所有與上面陳述的業務活動關系密切的企業進入。一個貨運村也必須具備所有公共設施以實現上面提及的所有運作。如果可能,它也應當包括對員工和使用者的設備的公共服務。為了鼓勵商品搬運的多式聯運,必須通過更適宜的多樣性的運輸模式 (陸路,鐵路,深海/深水港,內河,空運服務于一個貨運村)。最后,一個貨運村必須通過一個單一的主體經營(RUN),或者公共的或者私有的,這一點是必須的。
這個定義是由一個稱為“歐洲平臺”的機構在1992年9月18日制定的,這個定義明確了這樣幾個內容:
(1)在貨運村內實現運輸、物流和配送等所有業務活動—業務活動或范圍;
(2)經營者是物流及相關設施的擁有者和租賃者—所有者及經營者;
(3)企業進入遵守自由競爭的原則—市場規則;
(4)貨運村必須具備所有的公共設施—基本或基礎設施;
(5)多樣性的運輸模式—多樣化的運輸方式;
(6)一個單一的運營主體—運營主體。
3、在國內,第一個物流園區是深圳平湖物流基地,始建于1998年12月1日,第一次提出物流基地這個概念,叫做“建設物流事業基礎的一個特定區域”,它的特征有三:一是綜合集約性;二是獨立專業性;三是公共公益性。物流基地即從事專業物流產業、具有公共公益特性的相對集中的獨立區域。(在物流術語國標2001中,對“物流產業”、“物流行業”、“物流園區”等概念沒有作出定義。)
在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GB/T18354)》中,對物流園區的概念做了較全面的解釋:物流園區是指為了實現物流設施集約化和物流運作共同化,或者出于城市物流設施空間布局合理化的目的而在城市周邊等各區域,集中建設的物流設施群與眾多物流業者在地域上的物理集結地
4、結合以上國內外的物流園區情況,可得出物流園區的定義應當包括以下幾個要素:
(1)土地規模
物流園區是大概念,而一般意義上的物流配送中心是小概念,這一點在國內外都是明確的。因此,要求物流園區有一定的規模。因為規模大小將決定物流園區所能夠承載的設施、功能與服務。
(2)物流設施
物流園區必須具備比較完備的設施,這些設施包括基礎設施(用于倉儲運輸服務的設施)、公共設施(用于工商、稅務、海關、商檢、銀行、保險等服務的設施)以及相關設施(用于辦公、住宿、飲食等服務的設施)。
(3)進入企業及標準(或規則)
物流園區必須制訂明確的進入企業標準,并以市場競爭的規則決定企業進出或去留。那種沒有標準或在標準問題上先松后緊的做法是不科學的。
(4)物流功能和服務
物流服務包括基本服務和附加服務(或增值服務),既包括對進入企業的服務也包括對終端客戶的服務。物流園區在規劃與設計中不能只停留在功能上,必須定義所提供的的服務,依據“鏈”條(需求鏈、供應鏈、價值鏈、產業鏈、服務鏈等等)設計物流園區的服務(建議在物流園區規劃與設計中引進業務模式)。
(5)運營主體
物流需要集約化,土地開發需要集約化,城市需要經營,等等,如果物流園區沒有一個明確的運營主體,那么,土地以及各種投資的回報就只能是紙上談兵。避免表面上一個運營主體而實際上是各自為政或者只有管理主體而沒有運營主體的局面。單一的通過招商而轉讓或租賃土地的方式是難以形成真正意義上的運營主體的,經營土地和經營物流園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6)投資主體
這個問題對于中國的物流園區尤為重要,絕大多數的物流園區都是從生地開始的,其主要情形是:物流園區都是政府主管部門或直屬企業以土地形式投資控股并在此基礎上衍生出一個兩個牌子一班人馬的機構,這就必然造成政企不分的局面。國外的很多物流園區都是從熟地開始的,即便是政府投資,也不存在政府干預經營的情況。關于投資主體問題,既要明確投資主體本身,也要明確投資主體和運營主體的關系。
5、因此,物流園區的定義可以歸納為:
物流園區(distribution park),是指符合相關條件的(進入企業及標準或規則)一家或多家企業或單位(運營主體和投資主體)采用相關設施設備(物流設施)管理和從事具有特定功能物流活動(物流功能和服務)在一定區域空間上(土地規模)集中布局的場所,是具有一定規模和綜合服務功能的物流集結點。
保稅區
保稅區(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亦稱保稅倉庫區。這是一國海關設置的或經海關批準注冊、受海關監督和管理的可以較長時間存儲商品的區域。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
保稅區能便利轉口貿易,增加有關費用的收入。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可以進行儲存、改裝、分類、混合、展覽,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須處于海關監管范圍內。外國商品存入保稅區,不必繳納進口關稅,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納存儲費和少量費用,但如果要進入關境則需交納關稅。各國的保稅區都有不同的時間規定,逾期貨物未辦理有關手續,海關有權對其拍賣,拍賣后扣除有關費用后,余款退回貨主。
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保稅區是中國繼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之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新的經濟性區域。由于保稅區按照國際慣例運作,實行比其他開放地區更為靈活優惠的政策,它已成為中國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橋頭堡”。因此,保稅區在發展建設伊始就成為國內外客商密切關注的焦點。
保稅區具有進出口加工、國際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證、免稅、保稅”政策,實行“境內關外”運作方式,是中國對外開放程度最高、運作機制最便捷、政策最優惠的經濟區域之一。